北京还有查狗的吗?
首先,要纠正题主的一个观念性错误! 公安机关不会以“查狗”的名义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搜查,除非有合理根据认为住宅内有犯罪证据或者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比如正在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活动)。否则,无论警方还是便衣,均没有权力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居民住所展开搜查并带走当事人的宠物。
第二,如果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第三,关于警方是否有权搜查住宅以及是否应该给当事人送达通知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困惑和矛盾。 根据《宪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 …… (三) 有毁坏财物、侮辱人身或者进行其他犯罪的嫌疑的; 对上述规定中“有犯罪嫌疑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是指具有刑事嫌疑的人,也有观点认为包括行政违法嫌疑的人。显然,由于对“犯罪嫌疑的”表述含义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百异。
例如本案,如果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进入民宅搜查并带走动物属于合法行为的话,那么无疑会对公民的住宅权利带来极大的威胁。因为任何公民都可能被以“涉嫌违法犯罪”为名被侵扰。而现实中,诸如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孩子、毒品违法犯罪等往往都带有隐私的性质,很难简单通过外部观察得到证实,此时,若不能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件,警察就享有随意进出住户搜查的权利的话,那么公民的住宅权就将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