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不让养什么狗?
2017年6月9日,沈阳市政府发布了《沈阳市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名录》,对狼、熊等43中动物进行了禁止饲养或捕猎的限制。 同时,《条例》明确:
1. 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必须办理养犬证;
2. 个人养犬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限在住宅区、郊区、近郊游憩区等地域范围内养殖;
3. 对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包括:
一、具有较强伤害性的犬类(18种)
1.野狼、野猫等野生动物;
2.黑狼、乌苏里白狼、布伦马特狼、贝加尔湖狼、俄罗斯黑狼、阿拉斯加狼、德国短毛狼、加拿大西勒犬、日本秋田犬(日本狼)、意大利灵缇犬、美国可卡犬、墨西哥无毛犬、法国斗牛犬、英国斗牛犬、美国史宾格犬、比利时塔弗吉克犬、澳大利亚牧羊犬等具有较强伤害性的犬类。
二、具有较大危险性犬类(13种)
1.非洲鬣狗、阿拉伯骆驼、中亚盘羊、北极狐、阿根廷巨兔、荷兰猪、沙鼠、海狸鼠等具有一定危害性的啮齿目动物;
2.巴西鼠、苏格兰鼠、德国小鼠、新西兰小鼠、智利小鼠、斯堪的纳维亚小鼠、美国实验用小白鼠等以食用为目的的动物;
三、其他危险动物(7种)
1.蛇类(除宠物蛇外);
2.乌龟、蛤蚧;
四、禁养的杂交犬(1种)
五、禁养的无主犬(1种) 《条例》还就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